关于《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阜公管〔202025

 

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行为的监督,优化“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中的各方主体责任,根据工作安排,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612

抄:各招标人、投标人、各有关单位

 

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行为的监督,优化“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是招投标双方的民事合同约定行为,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负民事主体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及交易中心负服务责任,监管部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招标人的主管部门)负督促检查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 招标人如决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专户名称、账号、金额、缴纳形式、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高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交易中心发出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见附件3),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质疑、投诉)后5日内,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

(三)在线签订合同并上传至中心网站公示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四)合同签订前,如招标人要求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向交易中心出具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书面通知的,交易中心应按照招标人的通知办理。

第六条 招标人未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认为应当退还的,应向招标人提出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见附件7),由招标人作出是否退还决定。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不予退还通知并说明不予退还依据(见附件8)。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约定,发现应当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招标人、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见附件1)。

第八条 招标人收到招标代理机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作出处理,同时抄告交易中心和监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对收退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含义不清,又未经澄清、答疑的,应当以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第九条 监管部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发现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应当提醒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作出处理(见附件2),并将招标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予以公示。

第十条 交易中心收到招标代理机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报告后,应当暂缓办理退还手续,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收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书面通知或监管部门发出的有关建议、提醒后,又收到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的,应当向招标人发出提醒函(见附件4),提请招标人对退还通知再次确认。招标人对交易中心的提醒函应认真审核,如再次确认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见附件5),交易中心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后,交易中心应当将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况抄报监管部门(见附件6)。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对以下情形予以监督: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二)违反招标文件约定收取、退还投保证金的;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监督的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对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作出处理,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因违反招标文件约定产生的纠纷,可以向招标人提起民事诉讼;

(二)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的纠纷,可以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付代理服务费,并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对其进行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予以赔偿,监管机构应当给予其暂停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应当及时报告而未报告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或收到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不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的。

第十五条 招标人错误收取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监管部门应责令纠正。已经错误退还的,应由招标人负责追回。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不视为招标人错误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发现不应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前,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约定及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二)负有国有资产监管责任的部门有明确意见,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出现下列情形,由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一)不执行招标人收、退投标保证金通知的;

(二)对招标人再次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拒不执行的;

(三)按照招标人再次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退还投标保证金后,不抄报监管部门的。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收到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报告后,没有向招标人发出提醒的,应接受相关机关或部门的处理。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交易中心、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应当接受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或部门的再监督、再检查。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不应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况报告书

 

(招标人名称)  (交易中心名称)  (监管部门名称)

    日,      (项目名称)            (交易中心名称)进行开评标活动,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                     (投标人名称)上传投标文件后,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按时解密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                     (投标人名称)存在   情形,视为(属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

£其他情形:        (放弃中标、高于控制价、不签订合同等)

出现上述情形,按照该项目招标文件第 章第 条约定和投标时投标人向招标人及监管部门的投标承诺第  条,投标保证金应不予退还,现予以报告。

 

附件:1.招标文件第  条约定

      2.投标人承诺

3.   法》第条  款规定

                        

代理机构(公章)

  

附件2

提醒函

 

       (招标人名称)

我局   日接招标代理机构《不应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况报告书》。报告书反映,在        (项目名称)招投标活动中,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承诺,     (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应不予退还。建议你单位对报告情况进一步核实,如报告属实,请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人   (投标承诺名称)投标承诺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我局。

 

附件:   (代理机构名称)《不应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况报告书》

 

 

                      公管局(公章)

  

 

 

 

抄: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

 

附件3

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开标日期:

序号

投标人名称

银行名称(简称)

投标保证金金额(元)

投标保证金形式

1

 

 

 

 

 

□现金

□保函

2

 

 

 

□现金

□保函

3

 

 

 

□现金

□保函

4

 

 

 

□现金

□保函

5

 

 

 

□现金

□保函

 

 

 

 

□现金

□保函

代理机构意见

 

本通知无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招标人意见

同意退还,本通知无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提请再次确认函

 

                (招标人名称)

我中心      日接你单位            (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因我中心收到(£监管机构、£代理机构、£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提醒(报告),报告称,             (投标人名称)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承诺,投标保证金应不予退还,请你单位再次确认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如你单位认真审核后,仍决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请填写《保证金再次确认退还通知书》(附后),我中心将按照你单位意见办理有关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

 

附件:1.   (代理机构名称)《不应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况报告书》

      2.《保证金再次确认退还通知书》

      3.……

 

 

                        交易中心(公章)

  

 

附件5

投标保证金再次确认退还通知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开标日期:

序号

投标人名称

银行名称(简称)

投标保证金金额(元)

1

 

 

 

 

 

2

 

 

 

3

 

 

 

招标人

意见

我单位经过“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决定,再次同意退还以上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如出现错误退还情形,由我单位承担相关责任,请交易中心按照本通知书要求办理退还手续。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同意退还以上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纪检部门负责人签名:

 

纪检部门章:

 

年 月  

附件6

投标保证金退还情况报告书

 

   (监管机构名称)

我中心      日接            (招标人)投标保证金再次退还通知书,其中                       (投标人名称)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承诺应不予退还。经中心提醒后,招标人仍决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填写《投标保证金再次确认退还通知书》,我中心按照招标人意见办理了有关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特此报告。

 

附件:1.(代理机构名称)《不应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况报告书》

2.(交易中心名称)《提请再次确认函》

3.(招标人名称) 《投标保证金再次退还通知书》

 

 

                        交易中心(公章)

  

 

附件7(参考使用)

 

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参加了你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根据《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   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应于      日前退回,但我公司至今没有收到应退回的投标保证金,现申请退回投标保证金  元。

 

 

 

                        申请人(投标人公章)

  

 

附件8(参考使用)

关于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答复

 

      (投标人名称)

  日,你公司参加了我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招投标活动,在招投标活动中你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上传投标文件后,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按时解密投标文件,违反了招标文件第章第条的约定。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情形,视为(属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违反了招标文件第章第条的约定。

£其他:     (放弃中标、高于控制价、不签订合同等)

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时你公司向我单位作出的投标承诺,投标保证金不应退还,请你公司遵守投标承诺,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投标环境。

 

 

 

                       招标人(公章)

年月日

 

抄:本项目监管部门